最近后台收到不少留言,说是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不知道要怎么做账,很多会计人被这个问题问倒了,具体的操作小编给大家说明下。
创信财务解答
也应该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购买的手机,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注意:手机由于更新换代比较快,一般不建议计入“固定资产”,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情况:购买的手机,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职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元
注意:用手机当做福利发放职工,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元
注意: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情况:购买的手机,取得发票为个人抬头,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公司费用。
政策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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