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2.普通发票作废
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这些发票作废风险点,抓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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