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究竟有什么规定,预缴的多少会不会导致罚款的个一系列的问题?在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财政扶持文件,为大家解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企业,各级机关会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调查相关原因,还有可能调整该企业的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其次,在2009年,国家总局下发了《国家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明确要求:
各级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同时,要求各级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扶持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强调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财政扶持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扶持征收管理法》
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伙伴都了解的清楚了吗?总的来说对没有按照规定缴税或少缴税款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都会按照偷税处理的哦!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情况的,也属于编造虚假计税情况,将会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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