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的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开播。播出前,江苏卫视与《非诚勿扰》制片人华谊兄弟签订了许可合同,获准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名称和商标,并逐年缴纳许可费。
2013年2月,经营约会服务公司的温州市民金阿焕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其合作伙伴振爱告上深圳南山区法院。原阿焕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商标局批准在第45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机构注册。
金阿焕认为,《非诚勿扰》作为相亲节目,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相同的服务类别,节目名称与自身商标名称相同,这就要求江苏电视台及其真爱停止侵权。
第一次和第二次试验的结果不同
2014年12月,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相亲有关,但毕竟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两者没有具体联系,不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它们属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金阿焕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均提供结婚、相亲、交友等服务,与金阿焕《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交友、介绍婚姻”服务项目相同。判决认定,在判决生效后,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此后,江苏电视台、镇恶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今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非诚勿扰》暂更名为《非诚勿扰》。
最终判决栏不侵权
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江苏电视台、振爱公司的起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被告“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焕注册商标虽然客观要件相似,但使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江苏电视台在电视娱乐节目上使用被告“非诚勿扰”标识,不构成对本案涉及的金阿焕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审法院未能基于相关服务的整体和实质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遍认识,对其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仅基于标的物和形式以及个别宣传用语的相似性,认定江苏电视台的被诉行为与“相亲服务和婚姻介绍”的被诉行为相同,并作出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当判决,由广东高院依法予以纠正。正文/记者黄玉京
(原标题:《非诚勿扰》商标权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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