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为被诉专利侵权,不得不面对巨额赔偿的有之,被冻结账户的有之,上市申请程序被推迟中止的有之,自行撤回的亦有之,一时专利侵权之诉凛然成了诸多企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会带来巨大风险甚至是灭顶之灾。
因此,建立并完善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妥善应对专利侵权之诉成为企业必须解决的课题。
那么,在遇到专利侵权之诉时,被诉侵权方有哪些应对呢?
(一)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即是主张被诉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二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因此,如果在收到侵权诉讼指控后的第一要务是:判断起诉书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方法(工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相同进行比对,寻找到区别即成功了一半。
(二)专利无效抗辩/反诉
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正是有了专利法第45条赋予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和第47条对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效力,才使得在侵权之诉时,每一个被诉侵权的个人或企业都能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去审视涉案专利权是否稳定。一个不稳定的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并生效后,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三)现有/公知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不在于否定原告专利的新颖性,也不在于评价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也与原告专利权的效力或禁止权的大小无关,其目的是在被告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在侵权诉讼中得以简便及时地实现。
因此,现有技术抗辩并不是对抗对抗原告专利的有效性,而在于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免除侵权责任,恢复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
(四)合法来源抗辩
这一免责条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从有利于市场流通的角度看,要求所有销售者及使用者对于其所销售及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技术上的认知,必然会导致对整个商品流通秩序造成巨大影响,显然既不合理又不可行。据此,在一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以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安全。
然而这一免责条款的适用以侵权为前提。销售者或者使用者不仅需要证明其产品的来源,同时还需证明这一来源的合法性,后者才是这一免责条款的关键。而对于制造商而言,由于其是产品的直接来源,是产品流通环节的最初来源,因此相比于流通环节末端的销售者或者使用者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很可能并不适用该条款。
(五)先用权抗辩
创新驱动战略下,中国上下技术创新层出不穷,重复研发、同步研发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社会关注热度较高的技术,全世界同步研发的主体企服快车人在,而根据“专利先申请制原则”,只保护最先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主体,对于在先研发但怠于申请专利保护的主体仍旧存在侵权风险。
专利法第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由于先用权抗辩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证据要求比较苛刻,并且即使胜诉法律又同时要求其继续实施该项技术的范围较窄,被忽视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积极利用先用权抗辩不失为一项增大成功率的关键策略。
当然,除了上述五大常见应对策略外,翻开专利法,还有诸多抗辩策略,我们暂且不做赘述。
通常遇到专利被诉侵权的情况时,或将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经营者难免慌乱。此时切莫过于惊慌,高沃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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