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出口商将外汇截留在境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银行对出口货物收汇是否实际到账的监督,明了货、款的去向和比例是否合理,这就是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商和银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1.以核销单为核心
外管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贯穿于发放和收回核销单并办理核销的全过程,出口单位凭核销单及其附件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和有关核销手续。海关凭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货物的“验讫”手续,出口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
2.以事后核为基调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是在货物出口后,并且及时收汇或明确“去向”后,方可受理。换言之,出口单位除事先需向外管部门领取一定量的核销单外,出口货物能否报关,何时报关无需也不应经外管部门认可。
3.以全方位为范畴
企服快车面,覆盖面广,出口收汇核销是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另企服快车面,涉及点多,核销业务涉及所有的出口单位、外运、海关、金融机构、外管部门诸方面和渗透在货物出口、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确“去向”的全过程。
4.以增收汇为宗旨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通过核销单的发放并根据出口单位的不同,报关地点不一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交回核销单的时间以及对不同的出口地区、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了不同的最迟收款日期和相同的核销工作日等办理核销环节,以此来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口收汇实绩,并及时、有效地促进安全收汇、催促逾期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1.属地管理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来说,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在何地办理核销。
2.专单专用
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3.领用衔接
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4.单单对应
原则上一份核销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的更改单或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领单
出口商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或开户单位印鉴卡向外汇管理局领取核销单。
2.使用
出口货物报关时向海关提交核销单。
3.交单
出口商出口报关,海关对出口货物查验、放行,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后,出口商收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并在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外贸商业发票到外汇管理局送交核销单存根。
4.核销
出口商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据
出口商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应提交如下单据:
1.出口报关单
该出口报关单应贴有防伪标签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
该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上应填写出口单位名称、出口单位代码、出口币种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报关日期、报关单编号、出口货物名称和数量等内容。
3.银行水单
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出口发票即
即“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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