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法规多次进行调整和梳理,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及时掌握和熟悉,势必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特别是大企业,由于涉及税款多,更要防范税务风险。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格外注意四类问题。
第一,对非主流业务税务风险疏于监管。
目前,大企业出口退(免)税多是采用专职的进出口部门或公司来进行专业化管理,但往往这些专职的进出口公司除经营本公司的业务之外,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资质拓展一些其他的进出口贸易,增加本公司的利润和业绩。
这些经营业务因没有纳入大企业的管理链条,涉税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基本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比如,某国有大型企业A公司旗下有一家专职的进出口企业B公司,主要负责A公司的服装进出口业务,同时B公司也利用部分业务人员和国外客户签订一些非本集团公司自产的货物出口。
其中,业务人员王某通过网络联系一个深圳的中间人刘某,将空白的报关单等单证交由刘某操作报关,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谈、国内货物采购以及货物的组织运输等,最终造成骗税案件发生。
因此,大企业不但要加强自身管理,同时也要对其子公司或部门涉及的非主流业务加强监管,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各环节要相互监督,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第二,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缺乏协调。
大企业往往分工都比较细,部门也比较多,如果各部门没有统一的监控体系,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将会大增。
一般而言,出口退(免)税主要涉及销售和财务两个部门,销售部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市场销售,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涉税事项。
如果部门间的配合不到位或者监管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比如,2014年8月,某大型汽车企业C公司计划将生产的一批汽车分两次报关出口。
第一次因国外客商没有按时付款发生经济纠纷,导致第二批汽车滞后出口,直到今年6下旬销售部门才发现,这批汽车在海关取得的出口报关单超过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免税和征税申报期限,导致企业少列收入。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正在A公司一筹莫展之际,税务机关送税法到企业,C公司财务人员才得知,他们这种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况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这种情况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这才挽回了经济损失。
因此,大企业要加强涉税业务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对接监管,定期对销售和财务做账情况进行有效的比对,防止遗漏某些时间长又扯皮的业务,同时也要加强人员变更后工作移交的监管,防止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税务风险。
第三,财务人员对最新税收法规缺乏学习。
目前,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管理也发生着变革。
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2年财税39号)文件发布至今,有关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文件不少于30份。
由于出口退税法规较多,很多大企业财务人员跟踪学习不到位,导致税务处理出现错误。
因此,大企业要提高自身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
一是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掌握出口退税容易发生的风险点;二是在政府部门大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要准确把控税收法规的适用条件,防范备案后税务风险的发生;三是利用出口退(免)税法规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调节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四,税务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就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同时,在今年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该公告,出口企业被划分为四类,而出口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被列入评定一类企业的标准。
可见,国家对大企业出口退税风险体系的建设十分重视。
不过遗憾的是,目前大企业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上欠账较多,需要加快完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