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若是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不论是自愿登记或超过50万、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均可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自2018年5月1日起,纯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此次转登记的范围不包括纯营改增纳税人。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也不包括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纯营改增纳税人。即便其申请日前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也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3、2018年4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且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开始的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对于2018年4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且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开始的纳税人,如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条标准,可以申请转登记。
4、2018年5月1日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在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条标准,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若是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需注意,2018年5月1日前或者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6、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发票,原开票系统、税控设备是否需要缴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转登记纳税人若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8、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纳税人也可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继续作一般纳税人。
9、经营期不满十二个月的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十二个月的销售额?是否也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转登记手续,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下载地址: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下方“表证单书下载”栏目),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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