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专利中的发明创造涉及到新的生物材料时,需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 1)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2 )申请人需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 3)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上述内容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 个月内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 1 )提出请求的请求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请求人应作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 3)请求人应作出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专利中包含有新的生物材料且需保藏,则需严格按照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中新的生物材料保藏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若您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仍不知该如何办理上述手续,可以委托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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