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姓名注册商标实际上属于文字商标的一种,因此,以普通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就不会引起纠纷,而如果是以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情况就较为复杂,名人的姓名一旦用到商标注册之上,因名人效应有可能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可能引起侵权了名人姓名权的纠纷,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妨害公序良俗或有其它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然而,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同名同姓的人群众多,十分常见,不同的人可以使用相同的姓名,姓名权并不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但商标专用权却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
以姓名注册商标可能引起的纠纷
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3号文件中指出: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
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指出姓名权是一种在先权利。
如果商标申请人并没有主观侵犯名人姓名权的故意,而只是巧合或者本身的姓名与名人相同,就不宜认定其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所以,以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只要不涉及名人的肖像,或者名人在商标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很难以侵犯他人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
当然,如果商标申请人未经名人授权,而恶意抢注与名人姓名相同文字的商标,同时申请人本身与该文字又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就可以认为这种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商标审理标准规定: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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