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一: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
(二)具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结构;
(三)有与其行适合活动的从业人员;
(四)有适合其经营活动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组织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管理机构:
(一)注册申请;
(二)业务主管批准文件;
(三)地方使用权证明;
(四)测资报;
(五)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拟任负责人;
(六)宪法草案。第1条0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住所; (二)目的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文章修订)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构受理所有设立登记申请)批准或不登记的决定自有效证件出具之日起6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企业单位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二)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
(三)有相同或者相近经营范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行政区域,无需设立; (四)议任任任务人正在或已经因剥夺政治权利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第二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启动资金、经营管理单位等;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不同方式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 《非企业单位(个人)》分别颁发。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北京注销公司条件,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或者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证书,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当局。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北京注销公司条件,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专业监督单位。
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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