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水平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3360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和季度末值)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总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年中开业或歇业的,以实际经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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