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其中,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设计人。
盛阳浅谈:专利发明人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调节办案指南》中指出,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其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专利申请;
2.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所述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
3.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关于实质性贡献:
理论上,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与作出发明创造时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创造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所具有的本质区别,它不是在已有的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就能够自然而然得出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创造性思维活动才能获得的结果。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区别。
实践中,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应理解为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中当事人声称的技术改进,对这一技术改进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应当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根据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无法确定所述技术改进之处时,以整体技术方案为准,对在技术方案的任何一部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均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关于创造性贡献:
创造性贡献,不同于《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是指发明创造的参与人对于该发明创造相比已有技术的改进的作出起主要作用,例如提出技术构思、提出验证构思可行性的方案、提出修改构思的方案等。
在对创造性贡献作出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应当基于技术本身,仅仅负责项目组织、人员调配、资金划拨、实验操作、设备购买、资料收集、文献检索等,不能认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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