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有些实际涉及到的技术领域或者方法是现有技术中的空白领域,所以会出现有些技术特征无法用现有的技术术语描述的情况。
此时是可以使用自定义的技术术语的。
专利撰写中是否可以使用自定义术语?
但是,使用自定义的技术术语的时候,由于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的含义并不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悉,故专利申请人在使用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时,亦有义务在权利要求书或者专利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清楚、准确地定义、解释或者说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该技术术语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同时,在确定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与该技术术语相关的技术内容。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了清楚、明确的定义或者解释的,一般可依据该定义或者解释来确定其含义。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未能对该技术术语进行清楚、明确的定义或者解释的,则应当结合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与该技术术语有关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相关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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