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上受到法律保护。
相同的商标名称,用在不同的行业,互不侵权,如果想要商标在全类别受到保护,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注册,即将商标申请注册在45个大类,涉及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通过注册全类商标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自己品牌相同的商标名称,使自己的品牌价值受到损害。
虽然行业不同,但如果使用相同的商标名称,无疑会给消费者带来负面情绪,降低消费者对该品牌的好感。
特别是落差相对较大的产品或服务上面使用相同商标,如餐厅与除草剂商标,会使消费者在感观上就产生很大的隔阂,餐厅可能就因为一个商标而经营失败。
相反,商标一旦全类注册保护,他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都不能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使用就构成商标侵权,可以按照商标侵权处理。
全类注册的商标,不用担心品牌做大后被别人搭便车,攀附自己辛辛苦苦创造的品牌价值,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品牌扩展空间,开展新型业态、开拓新市场。
当然,全类商标注册同时也会增注册商标和维护商标的成本,企业应量力而行。
第二种就是驰名,变主动注册为被动保护;驰名商标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相较于全类注册,驰名商标是实实在在的声誉,拥有跨类保护的特权。
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是根据驰名程度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驰名商标都可以受到全类保护;所以企业还是应该根据自身实力选择商标保护的强度,或许在经过不断优化后最终可以走向全类别受保护的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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