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以“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城建税的会计处理只是笼统地规定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里不考虑“增值税”在计税依据上的特殊性,因为它从过去的价内税变成了价外税。因此,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从而引出城建税的问题,在会计核算上并不明确。
例如,1999年7月,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
销售商品成本21万元,增值税3 . 57万元,销售一种化工原料成本1万元,增值税1 700元;化工原料进价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并假设所有的钱都还清了;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本期无消费税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显然,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57万1700)-3.4万]=3400元。
应交城建税为:3400 * 7%=238元。
但是,如何据此计算城建税呢?因为销售材料是用“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的,很明显,按照目前的惯例,其应缴纳的城建税应该用“其他业务费用”来核算。问题是,如何区分销售产品和材料分别要交多少城建税?比如销售材料应缴纳的城建税可以这样计算吗:
1700 * 7%=119(人民币)。当然,这种计算是行不通的。因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应交增值税(即3400元),而不是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是否可以根据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的比例来确定呢?实际中由于各种情况无法计算。
作者建议,目前的做法应明确规定如下:
城建税应按“三税”计算。其中,因存在“应交增值税”而在此基础上计算缴纳的城建税,在会计核算时将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按另外两个税基计算的城建税,视情况分别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