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盛阳小讲堂: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范围的变更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如下记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而2024年实行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如下规定:
R62.1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
提交申请时:
-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
-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在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对请求实际做了扩充:
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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