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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版权变更是怎么回事?
1.数字作品仍然享有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数字作品”的态度是明确的:作为传统作品对待,给予著作权保护。
因为“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并不构成对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著作权作品特征的任何改变。
在“王蒙等六名作家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抗辩“作品数字化=新著作权”。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件作品被数字化转换使用,只是作品的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改变,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仍然享有其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所有权利和内容也适用于数字作品,所以被告被法院判败诉。
2.互联网上的新版权。
2001年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即著作权人有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软件),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软件)。
《著作权法》还规定,这一权利可以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可以由他人使用,也可以整体转让。
在“王蒙等人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答辩称“法律没有禁止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的规定”。
当时,新的著作权法尚未公布,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尚未确立。
但法院认为,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界定“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但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特别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这一点得不到控制,互联网上的版权将名存实亡。
因此,当时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对“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作了扩大解释。
并认定“通过网络传播信息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固有权利之一,判决原告胜诉。
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赞同上述观点,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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