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新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等。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
答: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很大区别。预征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存储。有些税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多是按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先征收税款,然后清算税款。虽然必须先支付预征税款,但这不是最终税。清算后要多退少补。核定征收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税款。这是一种“准清算”,不存在多付少付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类似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按照不低于预征率的税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册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未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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