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下情形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情形及限制

1、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专利法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是指:

(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

(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4、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在后专利权的比在前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又依赖于在前专利实施的,根据在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在前专利的强制许可,给予在后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根据在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在前专利权人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限制:

1、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2、除了根据“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给予在前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3、根据“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以及“给予在前专利的强制许可”情形提出强制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 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