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创造性答复是影响发明专利授权的重要环节,一份高质量的答复文件能够解决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由申请文件引发的分歧,促进发明专利的快速授权,而创造性答复的关键点就在于技术启示的答复。
发明专利创造性评审是依据的“三步法”原则,首先,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由于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多会涉及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对于“三步法”原则的第三步而言,就是判断对比文件2或其他对比文件中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判断,对于大多数审查员、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而言,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技术启示的判断,部分审查员、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并不能做的很好,对技术启示的理解错误会拖延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甚至导致发明专利无法授权。
那么如何撰正确的理解技术启示,进而形成高质量的答复文件呢?小编就以此文与大家共同探讨。
发明专利创造性答复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主要依据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a、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具体的技术效果并不够解决发明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就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发明专利是具备创造性的。
由于现有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参差不齐,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文献并不存在对区别技术特征作用或效果的单独解析,仅仅是对包含区别技术特征的一组技术特征集合的整体作用或效果进行了说明,而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过程中,具体的,在技术启示的判断过程中,将该组技术特征集合的整体作用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的单一作用,进而得出具有技术启示的判断,而否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这显然是错误的。
这就要求专利代理人、申请人在答复的过程中,对对比文件进行仔细分析,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能实现的真实的作用或效果,进而与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所认定的的作用或效果进行对比,以判断其意见是否客观、正确。
b、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具体的技术效果能够解决发明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可能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发明专利可能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具体的技术效果能够解决发明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发明专利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特殊情况进行如下分析:特殊情况之一,两篇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得到应用,但是其技术领域与发明专利或者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领域跨度较大并未该跨度较大领域的独特机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在这跨度较大的领域中寻求该技术启示,因此,该特殊情况之一,是具备创造性的。
特殊情况之二,作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本身或者领域内存在某种技术认知,认为不可能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本领域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公开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并没有公开如何具体地克服该技术偏见,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本领域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因此,该特殊情况之二,是具备创造性的。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您应该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答复之技术启示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是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答复之技术启示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跟无锡盛阳联系咨询,盛阳专利为您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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