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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发展后,由原企业出资扩大业务,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只是在业务经营上与总公司分开,在财务上仍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共担盈亏。

但是他们的分公司是和总公司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但因为是分公司,所以也和总公司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比如总公司要在其中持股,承担总公司的一些加工任务。

合伙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没有限制。

比如一家风味特别的餐厅,如果业务比较强,需要在同城或者其他地方开分店,这种经营组织既能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又能为国家纳税。

企业自负盈亏,不需要国家出什么钱。

对于这种经营活动,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仅要加以限制,还要加以鼓励。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加密切。

既然是分公司,其经营性质也应该是合伙。

原业务合伙人的责任应与分支机构挂钩,即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样,分公司的财产也是合伙企业总部债务的一种“担保”。

总部资不抵债时,债务应当以分公司的财产抵销。

当然,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只是在经营和核算方面。

前者与总部分开运营,统一核算,后者与总部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对于公司债务,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分支机构的债务连同总部的债务最终由投资者承担。

关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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