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进项税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和销售产品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从销项增值税中扣除的进项增值税,简称进项税。

进项税是指采购商品时发生的税,可以抵扣销项税。例如,更多的进项税可以用作在随后几个月中抵消的保留税,更多的销项税应该支付给税务机关。

增值税转型后的进项税抵扣:

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因此,我们先将这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金3354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再根据有关规定转入“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已从进项中抵扣的,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将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这部分增值税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贷方;如果中途转移,应将销项税额计算为销售额,贷记“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科目。如果“待抵扣税金3354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还应将分配税金转入“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计算可抵扣或可退还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照156号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应当专门用于不征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下同);免税项目专用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资产。

已抵扣或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先从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中抵扣,没有余额的,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