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企业名称的申请人提供比对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网页等方式将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企业名称完全相同)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
(二)行政区划、字号、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业和组织形式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例如:与鸿光(北京。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注册并核准企业名称,商号和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
例如:; 和.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注册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比较系统提示公司名称相似:
(一)与企业名称相同)经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公司,
如: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拼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为相同。
例如:和,.(三)字号包含相同企业登记机关已注册、核准或包含在同行业名称中的企业名称,行业表达相同或行业表达不同但内容相同。
例如:和,。
(四)字体大小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达是一样的,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例如:和,。
, 包含或包含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类型企业名称字号中,或字号字号相同的字号,或其包含的部分字号或包含是相同的。
如:和;和。
第五条 申请 个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公司名称时,如果申请的公司名称与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公司名称相同,则列出相同的公司名称,提示申请无法通过;申请的公司名称相同 如果同一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并核准了相似的公司名称,则应列出相似的公司名称清单公司注册名称相似公司注册名称相似,表明可以通过,但有可能审查可能不被批准。
虽已获批,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侵权纠纷。
甚至存在被迫更改不当企业名称的风险。
第六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智能比对服务水平。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比较,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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