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简单来说,就是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可以是记名债券或未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转让。
在长江电力公司债券发行之前,人们接触到的公司债券较多。我国发行公司债券主要依据1993年颁布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由于当时《公司法》尚未颁布,尚未成为改革公司组织制度的主要方式。国有企业。因此公司债实行注册制,《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计委会同中国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制定年度规模和各项指标。全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自治区、直辖市、规划中单独列出的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未经同意,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突破公司债券年度发行规模,不得随意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样,公司债券就成为了国家计委集中管理和审批的方式。主要由中央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发行,如已在交易所上市的中铁债、电网债、广核债、三峡债等。
从发行人的所有制形式来看,公司债券比公司债券的范围更广公司债实行注册制,可以延伸到经营企业,无需按指标进行部门审批,而是实行审批制。从组织形式来看,公司债券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及其他类型。也就是说,公司债更加市场化,公司债的性质更加集中,各方面都受到严格控制。公司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更加广泛。此外,公司债券不包括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然而,在试点计划的初期,公司债券试点公司限于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公司。这样,现阶段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限于在中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境内上市或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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