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一项专利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申请期间,在一些情形下专利申请文件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也有不能够修改专利文件的情形,那么就由卓一慧众知产专利带大家看一看。
在递交了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对其技术方案可能有了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在审查程序时,收到审查员发过来的意见通知书指出了其中的一些缺陷,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并不是随意性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以上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优先权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不允许增加的修改的具体情况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部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要注意的是,在对背景技术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增加的内容虽是现有技术,却涉及发明本身,即对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产生了影响,则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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