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要发票。第一次说发票用完了,以后再补。第二次,又要发票。结果店家让我提供“发票名称”和“税号”。在我告诉她这种个人消费不需要税号开发票后,店家还是坚持说需要。请问店家的行为违法吗?涉及到哪些税法知识?
李志远的观点是:
第一,商家要给顾客提供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外商收取款项时,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会给收款方开具发票。
其次,自然人客户可以不提供税号。
在2019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02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买方为企业的,应当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如果购买方是非企业单位,则没有强制要求。
相比较而言,如果买方为非企业单位,由于其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对税收安全影响不大,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要求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简而言之,发票上的“姓名”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买方只需提供上述信息,不需要提供任何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自然人的税号一般是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税务机关会给它一个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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