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桥头公司诉称,其享有第774890号“橋頭”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桥头火锅店在店铺招牌、菜单以及网络平台发布的被诉店铺信息中使用“桥头”字样,侵犯其商标权。

同时,桥头火锅店将“桥头”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桥头火锅店辩称,被诉店铺系因位于桥头故而命名,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桥头火锅店侵犯了重庆桥头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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