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企业在经营期间可能由于一些突发状况,会遇到缓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缓缴企业所得税,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
一、2020年享受了缓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小微企业:2021年1月填写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主表的“本年累计金额”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填写。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查账征收企业按A类申报表主表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数据、核定征收企业按B类申报表主表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如实缴纳即可。
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除定期定额户之外)的个体户在2021年1月20日前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时,表中的“金额/比例”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填写。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按“十五、应补/退税额(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的数据如实缴纳即可。实行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户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税费缴纳”下将此前暂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
二、如果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第二、三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四季度累计亏损的,那延缓到2021首个申报期缴纳时是否需要把第二、三季度缓缴的税额补预缴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一至四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补预缴第二、三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三、如果不按时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逾期缴纳将会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哦,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影响个人纳税信用。依据征管法,如果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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