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商标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一、办理注册证明商标步骤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 一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二、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时,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1、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其附送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省级)出具。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注册的证明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注册人想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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