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也就是中外合资公司。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各应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方同意。
中外双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由合营双方共同提供)
2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营双方共同提供)
3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1份和一寸免冠照片8张(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服快车提供)
4 房屋产权证(合营双方已经选好的场地合同)(原件)
以上文件中文翻译稿( 需盖有资质翻译公司公章)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