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侧重于货物的销售。其实,货物的进出口、提供应税劳务也是是广义的商品销售。此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货物外,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行为,也要依法征收增值税。
(1)视同销售。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合规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依现行税法均应缴纳增值税。
(2)混合销售。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提供应税劳务
由于“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制度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因此对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所谓“有偿”,同前所述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一样,都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
3.进口货物
如前所述,货物的进出口实质上都是货物销售的形式,只不过其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及作用特殊,因而税法才单独予以列举。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将进口货物纳入征税范围,而未列举出口货物。这其实不够全面。出口货物从原理上说也应征收增值税,只不过一般均实行零税率。但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同样不适用零税率,而应依税率征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