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成立印刷公司需先到当地的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然后再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
一、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申办对象资格:
1、 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经营打印、复印、名片印刷业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
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办手续:
1、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
4、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
5、生产设备权属证明、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地审查场地和设备情况,批准同意《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取《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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