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断被企业所接受,国家对于劳务派遣也终究是做了限制,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企业总用工的10%,这是什么概念,这就意味着那些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不能够在大量使用了劳务派遣工。
那么,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那么10%的比例应该怎么算?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这里的分子为被派遣劳动者,分母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无论是分子还是分母,在具体的用工环境中都是一个不太稳定的变量。
事实上要计算得出10%的结果,需要一个静态凝固的点来进行测算,在数学上很容易做到。
但是对于灵活具体的用工环境来说,实在是比较困难。
因为企业用工不会是一潭死水,有进有出更是常态。
比如,某企业昨天这个比例刚好是10%,但是今天有两个合同制员工离职或者退休了,劳务派遣工人并没有减少,那么今天计算出的比例肯定是要高于10%,客观上违法了。
所以确定10%的比例,有个计算节点的问题,具体到某一天、某一个月还是某一个年度的动态平均数值或是监管部门设置的一个具体监测点,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监管部门实际上很难进行精细化监管,并可能导致10%的用工比例很难得到落实。
超出10%的用工比例应该怎么办?区分两个阶段。
一是2016年3月1日之前,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是2016年3月1日之后,如果还超了,则可能面临行政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是如何“改正”,可以直接将超过比例的劳务派遣劳动者“退回”吗?《劳务派遣若干规定》也曾将“超比例用工”列为可以退回的情形。
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没有保留这一款。
从实践的角度看,如果“超比例”了,“退回”应该是用工单位的必然选择之一,除非用工单位愿意将其转化为直接用工。
所以说企业一定要严格按时法律规定的比例来使用劳务派遣工,不然可能会受到惩罚。
好了,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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