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制订。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国家采信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根据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指定的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申报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程序(一)认证企业获得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采信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拟调整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请相关企业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对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异议的,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异议材料。
(三)公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发文,公布经核实修订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指定媒体发布。
(四)更正自“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有异议的,提交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异议的具体要求与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对具备进入本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资格条件,且已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定递交材料的,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时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调整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其中,1月公布的清单在上一年的12月公示,7月公布的清单在6月公示。具体以上一期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认证机构目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采信的是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标志: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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