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或擅自改造注册商标,以及销售擅自改造注册商标等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呈现逐日递增的上升趋势,市面上开始充斥着各形形色色的商品与服务。
此时,作为企业区分与其他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商标,对消费者辨识和购买企业商品、服务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
不过,商标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且呈现出多样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显著特征。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时,会收到权利人发送的警告函或律师函。
企业在收到警告函或律师函后首先要保持冷静,再查看权利人在函件内主张的权利和要求,比如警告函通过会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某些图片、文字、链接等,否则将会行使诉讼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对方要求执行相关动作,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函一般就会要求企业出庭审理,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此时,企业同样要立即停止侵权,并尝试与对方联系,了解其真正的目的。
如果侵权责任较小的,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的形式处理,如果侵权责任较大的,可以采取合理的反诉方式等,减少侵权责任。
针对如何减少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建议采取不侵权抗辩的方式。
常见抗辩方式有五种,具体如下所示,仅供各位参考学习。
程序规则的抗辩
程序规则的抗辩,是指利用各项法律程序规定进行合理抗辩,常见抗辩理由有原告不具备权利人主体资格、没有授权证明等;在程序方面,还可以对管辖权和诉讼时效提出异议。
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一般会提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以及商标不近似等理由,从而证明自己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商品或服务不近似方面,企业要注意的是,即使你的商标或服务与权利人的不近似,但商品来源、销售渠道、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相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在商标不近似方面,法院一般会根据消费者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为标准。
故此,如果企业想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则可以证明诉案商标已形成稳定市场,并拥有自己的品牌声誉、名誉等,并不会促使消费者混淆诉案商标与原告商标。
权利冲突的抗辩
权利冲突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比较多,企业可以看原告商标是否与他人或自己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商号权、域名权等在先权利的财产性权益相冲突。
比如,如果原告的商标图样在此前已经被公司申请著作权保护了,那么公司也可以利用该要点进行有效发力,提出不侵权抗辩甚至无效对方商标。
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企业在不知商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进行的系列商业行为,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但企业仍然需要行使立即停止侵权的责任。
如果企业曾经是商标权人的经销商,或者曾经抢注过原告商标,那该种情况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标权权利限制抗辩
商标权权利限制的抗辩,通常包括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以及权利用尽。
在商标描述合理使用中,如果被告要举证证明合理性使用,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主观要有善意,二是客观正当使用,三是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以上,是商标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通用名称抗辩、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抗辩、撤销注册商标等多种抗辩形式,具体到实务工作中,企业仍需具体现有情况、条件进行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一条最有利的抗辩理由进行合理抗辩。
但最重要的是,企业还是要做好商标注册及布局工作。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