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红维权之路有了新的进展。12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红公司)与被告虎的味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的味蕾公司)、被告刘金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京天红在一审中胜诉。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刘金雨、被告虎的味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刘金雨立即停止在炸糕商品上、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或授权他人在炸糕商品上、炸糕店铺招牌等位置使用“京天红”商标标识,被告虎的味蕾公司立即停止在炸糕商品上、炸糕店铺招牌等位置使用“京天红”标识。
同时,被告刘金雨、被告虎的味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商报》非中缕位置利登声明,消除影响。另外,被告刘金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京天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 000元及合理开支 150 000元,其中10000 元合理开支由被告虎的味蕾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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