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我公司做个税税收筹划的李姐过来找我坐了坐,我觉得她的情况挺有代表性的,所以想和大家聊一聊。
她是在两家公司任职,并且这两家企业都针对给她发的薪水报了个税,那么这种情况对她有影响么?合法合规么?那么,今天华隆小助理就来给大家讲一讲相关的知识点。
合法性
首先我要来说一下合法性,李姐在这两家公司A和B拿了薪水,公司为她依法申报个税,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专项附加扣除/5000的基本减除
如果有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从一家公司扣除,不能重复扣除,如果重复扣除了,次年汇算清缴需要补回来。
那么每个人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呢?也是不能重复减除的,如果这两个公司的都按月扣除了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也会通过次年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李姐这两个公司的年收入总和减去各种扣除后(2公司不能重复扣除)净收入是大于6万的,她要在次年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如果你不大于6万,就不用在次年做汇算清缴。
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疑问可以在后台留言问小助理哦!
我们来看看税法规定,帮助我们更多的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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