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是纳税人的纳税证明,大多数的发票丢失都和自身的保存不当有关,而 发票的丢失又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不经过有关税务机关证明,任何由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包括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的支付证明,都是不能作为纳税凭证的,所以大部分纳税人都很怕发票弄丢了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一起学习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的办法!
(1)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 开具发票企服快车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 取得发票企服快车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
“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4) 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规、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 纳税人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
“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由此可见,当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丢失以后,处理起来是十分麻烦的,不仅仅需要找到发票存根联,还要有记账联的复印证明,而这些只是附件,不能完全证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还要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一系列复杂材料。不过,以后当有人问到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的问题时,大家可以参考上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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