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著作权是自愿登记的制度,如果著作人想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那需要申请登记获得版权,其他人想使用该作品就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标准是什么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标准

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

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

3、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

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

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

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使用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即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许可作用合同没有明示的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

(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

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三、著作权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免费使用的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