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审计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及鉴证的活动。
一、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有五方面:
①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如省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处、市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科;
②集中采购机构,一般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
③采购单位,一般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非企业性单位;
④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事务所等;
⑤政府采购供应商,主要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包括定点采购供应商、协议供货方式的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按照不同的审计方法
1、管理审计和采购审计。
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组织机构的审计、对个人活动的审计和具体业务的审计。
对组织机构的审计是指供应商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及资料系统,内部职工关系、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有关管理事项,同时考察招标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工作进展情况,考察其是否符合需要。
个人活动的审计指评定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某些计划是否达到规定目标及标准。
具体业务的审计主要指在审计工程中对组织结构、工作分配方法、工作计划及其活动、考核衡量方法进行审计,考察其成本价格及其有关财务事项,以达到经济效益目的。
采购审计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合法性审计,招投标过程合法性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等内容。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采购机构内部组织建立审计制度,对采购作业过程进行审计;外部审计是指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由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审计。
为保证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顺利实施,招标采购机构应制定审计工作手册或审计条例,作为执行审计工作的标准和指南。
审计手册或条例应包括如下要点:
(1)明确制定审计手册或条例的原则。
(2)规定审计责任。
(3)规定审计范围。
(4)规定审计工作进程及方式。
(5)规定审计的。
(6)规定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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