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司或者是企业如果是为了增加资产的情况来扩张股份,用于吸纳除了原有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人的话,那企业能否成为协议的主体这个是需要进行签订协议才能进行讨论情况的。
那么,增资协议约定可以用股东协议否定吗?下面就跟着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增资协议约定可以用股东协议否定吗
第一,公司不能独立作为增资协议的主体签订增资协议,否则该协议不能依法成立、当然无效。
公司增资系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原有股东在一起出资范围内享有的股权势必会稀释,而公司的股权为原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有,因此增资协议签订的主体应当是公司原有的股东及新吸纳的股东。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公司增资应当由公司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方能召开增资扩股的行动。
目标增资公司在无上述有效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的情况下,独立与目标公司订立增资协议,主体不适格,协议不成立、当然无效。
第二,目标公司若可以与新股东订立协议,但公司原股东也应当共同作为签订主体,或者附着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做增资协议的附件。
不论是“股权转让协议”或是“增资协议”,其必然涉及到股权,而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而不是公司。
因此,投资人一定要注意签约主体,避免公司股东后期反悔主张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而蒙受损失。
而目标公司也要规范签约流程,依法履行增资表决、变更登记、验资、变更章程等义务,避免后期投资者主张协议效力问题及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第三,若增资协议依法认定不成立或者无效,目标公司已经收到的投资款应当退还,投融资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失。
另外,“双返”、“赔偿”的问题中,公司股东也会面临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及第3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若公司存在过错需要赔偿投资者且无力承担,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增资后注册资本变化吗
增资价格对应注册资本是需要增加的,主要是因为注册资本和增加之后的一个金额要对应起来,债务诉讼的标的错误的话,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诉求,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完善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可以保障民间债务纠纷中各方利益。
在债务纠纷起诉中,诉讼标的是双方争议的欠款,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标的超过欠款数额,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在民事执行中,债务人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因清偿或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丧失强制执行力提出实体抗辩的应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规定。
因此,有必要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完善实体上的救济制度。
债务人异议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债务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执行依据已经丧失强制执行力,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的请求,即确权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债务人,而义务主体是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的人。
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而其内容则是债务人想获得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权利之确认。
三、小规模公司怎么增资
原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增资议案》,公司与增资股东之间签署增资协议,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增资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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