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局下发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小编主要对普遍涉及的内容单列出来,结尾处会备注相关的文件号,供大家查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优惠政策为:免征增值税。相关规定如下:
1、依据财税2024年第15号:
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24年第6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优惠政策为:可申请退还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1、依据财税2024年第14号:
(1)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4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4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4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24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依据财税2024年第39号、财税2024年第87号、财税2024年第11号等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
财税2024年第15号、国税总局公告2024年第6号。
财税2024年第11号、财税2024年第14号、财税2024年第87号、财税2024年第39号,国税务总公告2024年第14号、国税总局公告2024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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