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两国企业的投资与发展,中国与德国还修订了新的“中德双边税收协定”,对其中细节进行更改,其中「常设机构鉴定标准」的变化,需要注意:
如何鉴定一家公司跨国经营时是否构成纳税常设机构,存在诸多争议。
新的税收协定规定,建筑施工和装配、安装工程只有在活动连续累计超过12个月的情况下,才构成具有本地纳税义务的“常设机构”。
而按照旧的税收协定,只要同类活动超过6个月便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此外,新的税收协定还规定,只有在12个月中提供劳务相关服务累计超过183天的情况下,才可构成所谓的“服务型常设机构”。
而此前的规定中限定“在任意12个月中只要连续或累计提供劳务相关活动超过6个月”,对于活动月份的判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修订后的税收协定可以更精确地界定活动时限,避免纳税纠纷。
中德两国均受益于全球化进程,但都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挑战,两国在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是主流,尤其是在省州经贸合作、中小企业合作、创新研发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等领域极具潜力。
尽管两国经贸合作前景广阔,但在我们在德国投资前仍需要做好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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