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业劳务人员的使用如何纳税一直是一个头痛的问题,由于劳务人员的身份不同纳税的方式也不一样。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建筑服务“农民工”工资,不同形式下如何纳税?
一、“农民工”为建筑服务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应用解析
所谓“农民工”为建筑服务公司员工,实际上就是施工人员为建筑服务公司自已的作业人员、自已的施工队,“农民工”与建筑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形式的“农民工”,建筑服务公司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应用解析
所谓“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实际上就是“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为建筑服务企业,建筑服务单位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时,“农民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27号)
应用解析
根据个人包工头与建筑服务公司承包的形式不同,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经营成果全部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采用分成方式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包工头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核算资料,则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由建筑服务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工”为建筑服务公司员工,成本如何列支?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15号公告)
应用解析
很显然,如果“农民工”为建筑服务公司员工,就按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成本如何列支?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六、“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成本如何列支?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国税发[1994]179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国税发[1996]127号)
应用解析
往往“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时,个人包工头是很难正规纳税的,应该按照不同的劳务承包形式来确认纳税,由建筑服务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什么情况下税务部门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应用解析
如果建筑服务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建筑服务单位工程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了工程服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农民工”工资薪金费用的列支也就不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项目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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