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司法》,有限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什么?
(一)认缴制度说明书
股东(发起人)应当按照独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记录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支付出资。
股东(发起人)未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支付出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未足额支付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当先足额支付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注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记录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
只删除了原实收资本的内容,即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仅为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或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并删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原条款。
因此,公司章程的记录作为监督、监督和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从其规定。
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
例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缴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原规定的相应删除只是“发起人认缴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所有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付款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二、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实缴吗
公司注册资金不需要实缴。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工商部门只是做登记,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但是公司章程还是需要注明股东出资金额,以及金额的认缴期限。
各股东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注册资本金认缴制风险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
所以说,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