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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与设立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的概念之前已经提到过。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本质上依照组织设立,完成设立登记申请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查颁发许可证,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
2、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是组织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受动行政法律行为。
公司的设立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是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现在设立公司还需要验资吗
不需要了,现在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金额和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视为注册事项,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公司设立方式定义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设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缴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设立。
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缴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这种方式只为股份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
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缴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
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