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有关商标注册的优先权的详细内容。
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是什么?
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优先权制度。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于1993年7月1日起予以保护。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
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二、如何取得商标注册优先权
要取得商标注册优先权,需采取以下方式:当事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等证据材料,若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是什么
这里所得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如下: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的人民享有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国民待遇。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我国享有优先权的成员国国民或者成员经济体的人民;我国人民到其他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也享有此种优先权。
2、享有优先权的期限是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内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即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与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同,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其排列必须是相同的,且必须申请注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果在中国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外国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即使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也不享有优先权。
4、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尽快(最迟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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