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合同,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合同法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那么,如何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司法解释呢?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一、公司瑕疵概述
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宣布设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求或程序要求,使公司法人人格不稳定的法律现象。公司瑕疵经常发生在公司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司瑕疵法律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应有的经济功能,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制度仍然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1、公司设立有效
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理论认为,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着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有效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均不能以公司设立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行为无效。英美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2、公司设立无效
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瑕疵,公司的设立行为应属无效,公司的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无效诉讼。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3、公司设立瑕疵撤销
公司设立如果存在瑕疵,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设立登记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设立登记瑕疵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设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一般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章程瑕疵三种情形。
股东瑕疵主要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为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人员等情形。
出资瑕疵又可细分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股东通过货币以外方式进行出资的,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形。章程瑕疵则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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