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人力外包服务,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这些人员都是在境外工作,在境外发放工资,如公司向境外公司付款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增值税
财税〔2024〕36 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由于目前国内税收政策尚未对“完全在境外发生”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实务处理中,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境外公司提供的人力外包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可能。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明确,纳税人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收入的来源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综上所述,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单位提供人力外包服务,且该服务均在境外发生的,则该境外公司取得收入不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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